校资产〔2021〕5号
关于印发《英国上市公司365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英国上市公司365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年10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英国上市公司365
2021年11月8日
英国上市公司365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一)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资产的;
(二)国有资产主要表现形式: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学校、归口管理单位、各单位、使用人”的四级管理模式,实施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资产实名制管理 。
第五条 英国上市公司365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按照《英国上市公司365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英国上市公司365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校内审核报批,以及向上级主管单位办理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
(三)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资产盘点、资产清查、清产核资;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负责汇总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提交国有资产相关报告;
(七)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督促相关单位和所属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有资产的类型和属性,以及资产使用和运用方式的不同,归口管理单位按以下分类实施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归口管理库存现金、存款、其他应收及预付账款等货币类流动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和项目经费的结算资产;
(二)英国上市公司365归口管理仪器设备、家具、低值易耗品等资产;
(三)后勤保障处归口管理建筑物和构筑物、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以及在建工程和建筑物改建、维修类在建项目的资产;
(四)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图书类资产,包括纸质图书和电子藏书、期刊、特种文献资料、各类电子数据库和各类图书信息资源;
(五)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文物、陈列品等资产;
(六)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商标、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学校档案资产;
(七)科技处归口管理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八)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学校互联网域名、IP地址、软件系统、数字资源等资产;
(九)资产经营公司归口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
(十)实验动物中心归口管理动物类资产;
(十一)校直属及非直属教学医疗机构归口管理所使用学校的资产,应安排专岗人员负责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其它未明确的资产管理按各部门职责范围进行归口管理,职责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 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
(二)负责规划归口管理资产的资源配置,指导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批或审核归口管理资产的使用、处置事项,将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收入及时上缴学校;
(四)负责定期组织归口管理资产的盘点和清查工作,协助英国上市公司365开展资产清查、资产核实、资产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定专人处理本单位资产管理业务,协助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六)负责上报归口管理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资产实物的台账管理,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系统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各单位是指学校各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科研单位和直属单位等,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英国上市公司365,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
(二)负责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资产购置计划、处置申请,组织对本单位资产的验收、盘点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国有资产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四)负责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贵重资产、危险资产、保密资产,规定使用或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五)负责指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年;
(六)负责做好本单位因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化形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及时到英国上市公司365备案。
第十条 资产管理员是资产管理的业务员,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申购、验收、登记、变动、报损和报废申请,协助各资产使用人办理资产的新增、变动和处置手续,指导本单位发生岗位变动的人员完成资产交接手续;
(二)负责在资产管理平台实名制录入资产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按件(台)做好资产标签粘贴工作,健全使用资产台账;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的实物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工作,确保资产实物标签完整和信息准确,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报送清查情况;
(四)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资产的开放共享,对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资产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申请调剂或处置;
(五)负责本单位资产相关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人是指各单位资产实名制登记在其名下的学校在职教职员工,负责使用和维护资产,是所使用资产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按照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做好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护,在发生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报损,发生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
(二)负责在退休、校内调动、调出学校或长期离岗等情形时,须提前办理资产的交接和账务变更手续。
原则上要求,职员变动应将资产交回原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所用资产随职员带入新单位或带往新任职单位。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医疗、行政及其服务等任务与学校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建设、租用和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开展要求。
(二)难以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资产满足使用要求。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满足使用要求,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四条 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各单位应当积极在内部调剂使用。英国上市公司365和归口管理单位有权根据资产配置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在资产购置完成后,及时组织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国家标准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指导使用单位及时按程序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所有和使用,接收单位负责及时办理交接和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基建工程项目涉及设备属于应独立确认资产的,及时办理资产手续。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须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单位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实物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卡和相关档案资料,做到账帐、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员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配备给个人工作使用的资产或物品,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退休、调出学校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退休、调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应当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申请报废或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报废残值价值较大的,应当通过拍卖等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履行报批、报备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英国上市公司365按学校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将处置收入上缴学校,并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备上级主管单位。
第五章 产权登记和评估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英国上市公司365代表学校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经营性资产户应当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不动产权登记,应将待办理立项批复、规划及开工图纸、签证报告、竣工验收材料和勘察报告等送审资料整理形成文件,将其中有关国有资产部分报送资产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由资产经营公司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英国上市公司365须每年对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将产权检查情况向上级单位和学校领导汇报,并抄报学校相关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 英国上市公司365应当妥善保管好国有资产的管理文件、资料、产权登记表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章 资产清查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开展国有资产清查:
(一)根据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全校大清查、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相结合,每年开展不同形式的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常态化的专项资产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资委统筹组织清查工作,由英国上市公司365部署牵头,归口管理单位定期开展资产的专项检查。各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盘点和清查工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亏、损毁报损等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和英国上市公司365报告,由国资委审议后,报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处理。
第四十条 国资委负责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定期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评价资产使用绩效,将考核结果与单位预算下拨、评优评奖、干部任免等事项有机结合;定期开展评优评先活动,对资产管理成绩突出的管理员和单位给予“先进”表彰。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国资委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强化多部门协作联动,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及时查找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落实整改。重点清查各单位制度落实情况、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房屋土地利用和出租出借情况、资产台账、资产保值增值、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的,使用人立即上报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提交英国上市公司365审核,经国资委研究后按决策权限报学校决定。
第四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由校外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管理员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使用人须提供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的立案、结案材料等。
第四十五条 因学校职员过错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根据不同的资产损坏、丢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责令赔偿:
(一)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主要依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等情况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月份数×已使用年限月份数 )。已使用年限月份数=资产主管部门办理损失赔偿认定业务所在年月-资产购置年月)。
1.丢失购置日期一年内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全额赔偿;
2.图书期刊资料类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的,按图书馆有关规定执行;
3.特殊固定资产(如车辆,房屋建筑物)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需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4.对实际使用年限大于等于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的,按照同类资产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无参照的同类资产难以确定变价收入的,单位可委托中介机构估价确定;
5.对无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或损坏报废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报废资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资产实际损失单位能认定的,由单位自行认定;单位无法认定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认定;
6.对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恢复原有使用功能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7.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原资产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予以抵偿。
(二)存货丢失或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存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责任人也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实物抵偿。
(三)货币性资产、应收及预付账款损失的赔偿由财务及审计部门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及管理准则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予以确认。
(四)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损失的赔偿,按照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损失金额确定。
第四十六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按程序确定后,资产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的;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
(九)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十)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的;
(十一)因超标准配置资产、随意购置或重复购置资产等主观因素造成国有资产长期闲置、浪费的;
(十二)因过错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直属及非直属教学医疗机构占有或使用学校资产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英国上市公司365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东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广东医政发〔2011〕87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英国上市公司365校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